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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未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返给上缴单位,按项目确定支出的原则,具体由上缴单位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置换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未发生国有权益改变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
  
  第四十五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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