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提交的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划转、调剂)、出售(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低效运转的资产,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备案价值,确需降价超过10%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帐、盘亏资产损失的,上报前由主管部门将需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行政单位申报核销呆帐、盘亏资产损失的,上报前由财政部门将需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需经单位盖章确认,提高资产核销行为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申请办理无偿调出(划转、调剂)、捐赠资产,需提供: 1.无偿调出(划转、调剂)资产申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意见;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资产划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受捐方的接收证明,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收据。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5.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或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交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资产清查报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办理资产出售、转让(含改制)、置换,需提供: 1.资产出售、转让(含改制)、置换申请报告和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4.资产出售(转让)或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证明; 6.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资产置换的双方均提交); 7.资产置换对方单位法人身份证明,置换资产的意向协议; 8.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办理报废、报损资产(含呆账、盘亏),需提供: 1.报废、报损资产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如:公安机关立案或结案证明;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停业证明;单位破产清算及清偿文件;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书等); 5.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呆账损失的依法催收证明; 6.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公示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和车辆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外,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车辆行驶证,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根据资产处置内容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申报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