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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一国家可以声明不受第1款约束。对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 3.根据第2款作出保留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保留。 第25条 1.本公约于2000年1月10日至2001年12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2.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26条 1.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 30天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30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27条 1.任何缔约国均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退约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28条 本公约正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本公约于2000年1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附件 1.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3.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4.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5.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6.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补充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7.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8.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9.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