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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2-09
【实施时间】 1999-12-09
【法规编号】 14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

[接上页]

  第31条 退出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第32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33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同为作准文本。
  
  附件A:
  
  第3条 第3(d)款中所指的过境国名单
  
  1.安提瓜和巴布达
  
  2.巴哈马
  
  3.巴林
  
  4.巴巴多斯
  
  5.佛得角
  
  6.科摩罗
  
  7.库克群岛
  
  8.古巴
  
  9.塞浦路斯
  
  10.多米尼加
  
  11.多米尼加共和国
  
  12.斐济
  
  13.格林纳达
  
  14.海地
  
  15.牙买加
  
  16.基里巴斯
  
  17.马尔代夫
  
  18.马耳他
  
  19.马绍尔群岛
  
  20.毛里求斯
  
  21.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22.瑙鲁
  
  23.荷兰代表阿鲁巴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24.新西兰代表托克劳
  
  25.纽埃
  
  26.帕劳
  
  27.巴布亚新几内亚
  
  28.萨摩亚
  
  2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30.塞舌尔
  
  31.新加坡
  
  32.所罗门群岛
  
  33.圣卢西亚
  
  34.圣基茨和尼维斯
  
  35.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36.汤加
  
  37.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38.图瓦卢
  
  39.瓦努阿图
  
  附件B:
  
  赔偿金限额
  
  1.应根据国内法律确定本议定书第4条所规定的责任赔偿金限额。
  
  2.赔偿金限额应为:
  
  (a)发出通知者、出口者或进口者对任何一次事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限额应为:
  
  (i)对不超过5吨(含5吨)的货运,不低于100万记账单位;
  
  (ii)对超过5吨、但不超过25吨(含25吨)的货运、不低于200万记账单位;
  
  (iii)对超过25吨、但不超过50吨(含50吨)的货运,不低于400万记账单位;
  
  (iv)对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0吨(含1,000吨)的货运,不低于600万记账单位;
  
  (v)对超过1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10000吨)的货运,不低于1000万记账单位;
  
  (vi)随后每增加1吨则另外增加1000记账单位,最多不超过3000万记账单位。
  
  (b)处置者对任何一次事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限额不应低于200万记账单位。
  
  3.缔约方应除其他外计及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转移及其处置和再循环、以及废物的性质、数量和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定期审查第2款中列出的赔偿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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