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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为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其友好关系与合作; 渴望在本次区域许多国家经济转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展其贸易关系做出贡献; 决心促进公路运输合作; 希望本着共同利益为缔约各方之间的货物及人员的运输和流动提供便利; 认识到本区域国家为便利陆路运输已采取步骤以双边或多边形式开展了合作; 强调其在发展和保持一个互利、畅通、快捷、合理和有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承诺; 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亚太经社会)有关公路和铁路运输便利措施的第48/11号决议,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GMS)1996年12月12-13日在昆明召开的次区域交通论坛第三次会议的建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是: (1)为缔约各方之间货物及人员的跨境运输提供便利; (2)简化和统一有关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的法规、规章程序和要求; (3)促进多式联运。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将货物或人员通过公路(包括在没有桥梁的地方通过渡船过河)的跨境(进入、来自或穿越缔约一方领土)运输(无论车载与否,无论是公营还是私营的商业运输,无论自用、租用或为营利)。 2.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协定不直接处理贸易和移民事宜。因此,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依据其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过境和人员的入境/出境/过境的规则准许进入某领土的权利。 第三条 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定义 本协定中所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 (2)附件:包含技术性细节的本协定的一个附属文件。一个附件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3)国内运输权:在缔约一方境内两点之间由在另一缔约方设立的运输经营人进行的国内运输的权利。 (4)主管机关:由政府指定的负责实施本协定的一个机构或几个机构。 (5)危险货物:附件六所定义的各类货物。 (6)国内运输:在缔约一方领土之内的运输。 (7)本国:对人而言,系指其通常居住国;对运输经营人而言,系指经营机构设立的国家;对车辆而言,系指其登记国。 (8)东道国:运输活动在其境内进行的国家。 (9)内陆国:没有海岸的国家。 (10)机动车辆:通过附件二定义类型的道路一般用于载运人或货物的由动力驱使的车辆。 (11)非定班运输服务:不符合定班运输的运输服务。 (12)人:系指从事运输活动的人员和不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旅客和游客。 (13)易腐货物:附件三所定义类型的货物。 (14)议定书:包含时间和/或具体地点的变动因素的本协定的一个附属文件。一个议定书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5)公路运输:包括在没有桥梁的地方通过渡船过河。 (16)定班运输业务:在特定线路上按照有预定停车点的固定线路图和固定票价并按先来后到原则或按预先约定为所有人提供的运输服务。 (17)第三国:非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 (18)运输经营人:为营利通过道路运载货物和/或人员的自然人或公/私营法人。 (19)自用运输:作为一种企业辅助性活动的运输经营行为,即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并由其雇员所驾驶的车辆运送其雇员或为商业活动目的的货物。 (20)过境国:过境运输通过其领土的国家。 (21)过境运输:通过某一缔约方领土的货物运输,但通过该领土的运送仅为整个行程的一部分,而整个行程的起点和终点均在该运输通过其领土的某一缔约方的边境以外。 (22)车辆:任何道路运输工具。 第二部分跨境手续的便利化 第四条 跨境手续的便利化 缔约各方应根据附件四逐步采取以下措施,以简化和便捷跨境手续的办理: (1)单一窗口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如海关、警察、移民、驾驶执照、农业、卫生检疫)应联合并同时对人员(护照/签证、驾驶执照、外汇、海关、卫生/流行病)、车辆(登记、行车适应性、保险)及货物(海关、质检、食品安全检验、卫生检疫、植物卫生保护、动物检疫)进行不同的检查和监管。 (2)一站式检查:边境双方国家的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尽可能的互相协助。两个相邻国家的主管部门可同时进行检查。如当地地形不允许设置紧贴式边境检查站,缔约一方的监管官员应被允许到缔约另一方境内履行其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