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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0-09
【实施时间】 2006-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九条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 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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