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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制剂中有效成份名称; (c)每种有效成份在制剂中的相对含量; (d)制剂种类; (e)如有可能,贸易名称和生产商名称; (f)有关制剂在提出提案缔约方境内的常规和公认的使用方式; (g)有关问题所涉事件的明确说明,包括有害影响和有关制剂的使用方法; (h)提出提案缔约方对这种事件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任何立法、行政或其它措施。 第2部分·秘书处需收集的资料 秘书处应根据第6条第3款收集与有关制剂相关的资料,包括; (a)有关制剂的物理——化学、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 (b)其它国家是否对处理或施用器械有所限制; (c)其它国家涉及有关制剂的事件的资料; (d)其它缔约方、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或其它有关来源——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来源——所提供的资料; (e)如有可能,风险和/或危害评估报告; (f)如有可能,有关农药制剂的使用范围的说明,例如登记数或生产量或销售量等; (g)有关农药的其它制剂;如曾发生事件,与这些制剂有关的事件; (h)防治害物的替代方法; (i)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可能认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3部分·将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附件三的标准 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秘书处应根据第6条第5款提交的提案时应考虑到: (a)说明按照常规或公认的做法在提出提案的缔约方境内使用有关制剂而导致发生所报告的事件的证据是否可靠; (b)此类事件与其它具有类似的气候、条件和制剂使用方式的国家是否相关; (c)处理或施用器械方面的限制是否涉及在缺乏基础设施的国家中可能没有得到合理或广泛应用的技术或工艺; (d)就制剂的使用量而言,所报告的影响是否具有意义; (e)有意滥用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将制剂列入附件三的充分理由。 附件五: 出口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1、出口通知应包括以下资料: (a)出口缔约方和进口缔约方的有关指定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b)向进口缔约方出口的预定日期; (c)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名称以及根据第5条将向秘书处提供的附件一所规定的资料的摘要。如混合物或制剂中含有一种以上此类化学品,则应就每种化学品提供此类资料。 (d)如已知悉,有关化学品的预期用途类别和在进口缔约方境内该预期用途类别中的预期用途的说明, (e)为减少有关化学品的暴露及其排放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资料; (f)如为混合物或制剂,有关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浓度; (g)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h)出口缔约方有关指定国家主管部门现有的、对进口缔约方指定国家主管部门具有帮助的任何其它资料, 2、除第1款提及的资料外,出口缔约方应提供进口缔约方可能要求提供的附件一所规定的进一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