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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问:建设部门开发利用、管理城市地下水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关系是什么?建设部门是否算水资源的管理部门?在地方性法规中能否明确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办,1991年4月22日) 答:一、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这一条规定,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建设部门无权负责实施城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以及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的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1991年7月17日) 7、有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 问: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是不是说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合法的前提,无协议法院不予执行?或者说,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经济、技术合同案件,对其他类案件,比如房地产案件并不适用?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仲裁裁决是否仅就合同纠纷而言?包括不包括合同以外纠纷?是否包括所有的合同?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必须是书面的?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除合同纠纷外,侵权纠纷仲裁是否也必须以书面协议为前提?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有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仲裁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人大法工委,1991年9月24日) 答:一、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合法的前提。无协议法院不予执行,适用于所有仲裁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说仲裁裁决也可以包括对合同外纠纷的仲裁裁决。 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都必须是书面的。 三、在非涉外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后,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991年9月28日) 8、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 问: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每超过一平方米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1991年9月3日)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提问题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不应当作出同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 9、铁路运输站段是否是铁路运输企业 问:铁路法公布以后,对铁路运输站段是否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运输站段不是企业;有的认为,运输站段是没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有的认为,不直接参与运输生产活动的段如生活段、房建段、工程段等是企业;也有的同志认为,运输站段是不是企业,应由铁道部门决定。为此,特请对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含义作出答复。(铁道部,1991年8月24日) 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