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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2-07-01
【实施时间】 199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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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站段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不是铁路运输企业。(1991年10月9日)
  
  10、地方可否制定惩治偷盗条例
  
  问:地方可否制定惩治偷盗条例?(山东省法制委员会,1991年10月21日)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凡属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制定惩治偷盗条例,实际是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或解释,不能由地方性法规规定。(1991年11月11日)
  
  1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中“绿地”的范围包括哪些,对绿地能否占用
  
  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中“绿地”的范围是什么,能否占用绿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1年11月8日)
  
  答: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上述规定中“绿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进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的,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1991年12月9日)
  
  12、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律师提出的证据,本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问: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律师提出的证据,本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江苏省人大法规工作室,1991年12月3日)
  
  答: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上述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1991年12月10日)
  
  13、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几个问题
  
  问:我委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几个问题,专此请示:
  
  1.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考虑到其他城市也存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该法规时,可否同时决定全省参照执行?
  
  2.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授权,对条例专门作了“应用解释”,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有多大?能否规定某些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法规中,对计划外怀孕的,能否规定给予罚款或收取计划外怀孕费,待采取补救措施后返还?对不按规定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能否对其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
  
  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工商部门职责作了规定,地方性法规能否授予工商部门有权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卫委员会,1990年7月13日)
  
  答:经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商议,答复意见如下:
  
  1.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会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时,对其中可以适用于省内其他城市的,是否可以同时作出该法规适用省内其他城市的决定,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只要这种解释同法规不抵触并且不超过法规规定的范围,可以按这种解释执行。
  
  3.地方性法规在和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罚款,但涉及限制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应由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办法。(1990年12月24日)
  
  14、未直接从事过审判、检察工作的法院、检察院干部可否被任命为审判或检察委员会委员
  
  问:未直接从事过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法院、检察院干部可否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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