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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2-07-01
【实施时间】 199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接上页]

  答:法律对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未作规定。萍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1991年3月20)
  
  15、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否由省人大主任会议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出立法解释
  
  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否由省人大主任会议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出立法解释?如不能,可否由省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或法制委员会作立法解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4月8日)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不能对地方性法规作立法解释,省人大常委会也不能授权主任会议或法制委员会作立法解释。(199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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