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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和推动昆明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一)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按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的六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与市人大法制委共同研究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就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三)在每年九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与市人大法制委共同研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就编制立法计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立法选项调研。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立法选项调研。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和筛选,并向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说明初步确定立法项目的原则、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听取意见。 (六)有关方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将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适用范围、调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确定与变更、法律依据等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无书面材料或者依据不详的,应当按照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时限要求尽快补送。 (七)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登报、上网并收集意见,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将公开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送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八)拟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立法预期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九)符合下列情形的立法项目,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1、立法条件成熟,已启动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法规草案稿的;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且制定的条件已经成熟的;3、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亟须立法的;4、因法律、行政法规出台或者修改,需要对昆明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5、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确定为立法议案的。 (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三类:1、立法条件成熟的,纳入审议的法规项目类;2、立法条件趋于成熟、但还需作深入调研的,纳入调研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类;3、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作调研的,纳入立法前期调研类。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法规的初审和统审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等。 (十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立法建议,综合研究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论证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中共昆明市委审查。 (十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立法项目储备库,待立法条件成熟时,予以安排。 (十三)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加强对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机制 (十四)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求: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2、坚持不抵触、有特色、能管用、可操作的原则。3、坚持规范执法主体的职能,应当做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在规定相对人义务的同时,应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