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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银川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川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银川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本预案由银川市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符合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银川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银政发[2004]1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