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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兹协议如下; 第1章 目标、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1条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 (i)通过加强本国措施和国际合作,包括情况合适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达到和维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高安全水平; (ii)在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和愿望而又无损于后代满足其需要和愿望的能力的前提下,确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防止潜在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便在目前和将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iii)防止在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任何阶段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事故后果。 第2条 定义 就本公约而言: (a)“关闭”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在一处置设施中就位后的某个时候所有作业均告完成,这包括使该设施达到长期安全的状态所需的最后工程或其他工作; (b)“退役”系指使处置设施以外的核设施免于监管性控制已采取的所有步骤,这些步骤包括去污和拆除过程; (c)“排放”系指作为一种合法的做法,在监管机构批准的限值内,源于正常运行的受监管核设施的液态或气态放射性物质有计划和受控地释入环境; (d)“处置”系指将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置于合适的设施内并且不打算回取; (e)“许可证”系指监管机构颁发的关于进行任何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的任何授权书、许可书或证明书; (f)“核设施”系指以需要考虑安全的规模生产、加工、使用、装卸、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民用设施及其有关土地、建筑物和设备; (g)“运行寿期”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用于预定目的的期限,就一座处置设施而言,这一期限从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首次放入该设施开始,至该设施关闭时终止; (h)“放射性废物”系指缔约方或者其决定得到缔约方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预期不做任何进一步利用的而且监管机构根据缔约方的立法和监管框架将它作为放射性废物进行控制的气态、液态或固态放射性物质; (i)“放射性废物管理”系指与放射性废物的装卸、预处理、处理、整备、贮存或处置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退役活动,但不包括场外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也可涉及排放; (j)“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系指主要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包括正在退役的核设施,条件是缔约方将其指定为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k)“监管机构”系指缔约方授予监管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任何方面的法定权力,包括颁发许可证权力的一个机构或几个机构; (l)“后处理”系指旨在从乏燃料中提取可进一步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过程或作业; (m)“密封源”系指永久密封在小盒内或受到严密约束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不包括反应堆燃料元件; (n)“乏燃料”系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o)“乏燃料管理”系指与乏燃料的装卸或贮存有关的一切活动,不包括场外运输,乏燃料管理也可涉及排放; (p)“乏燃料管理设施”系指主要用于乏燃料管理的任何设施或装置; (q)“抵达国”系指计划的或正在进行的超越国界运输将抵达的国家; (r)“启运国”系指计划开始的或已开始的超越国界运输从其出发的国家; (s)“过境国”系指计划的或正在进行的超越国界运输通过其领土的除启运国或抵达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t)“贮存”系指为回取将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存放于起保护作用的设施; (u)“超越国界运输”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从启运国至抵达国的任何装运。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作为后处理活动的一部分在后处理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不包括在本公约的范围之内,除非缔约方宣布后处理是乏燃料管理的一部分。 2.本公约也适用于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本公约不适用于仅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和非源于核燃料循环的废物,除非它构成废密封源或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放射性废物。 3.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除非它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但是,如果军事或国防计划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已永久地转入纯民用计划并在此类计划范围内管理,则本公约适用于此类物质的管理安全。 4.本公约还适用于第4、7、11、14、24和26条中规定的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