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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的修正案的外交会议由保存人召集并在不迟于按照本条第3款作出适当决定后一年召开。外交会议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修正案。如果此事为不可能,应以所有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修正案。 5.根据上述第3和4款通过的对本公约的修正案,须经缔约方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并在保存人收到至少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有关文书后第九十天,对已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这些修正案的缔约方生效。对于在其后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所述修正案的缔约方,此种修正案将在该缔约方交存有关文书后第九十天生效。 第42条 退约 1.任何缔约方可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2.退约于保存人收到此通知书之日后一年或通知书中可能指明的更晚的日期生效。 第43条 保存人 1.机构总干事为本公约保存人。 2.保存人应向缔约方通报: (i)按照第39条签署本公约和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加入书或确认书的情况; (ii)本公约按照第40条生效的日期; (iii)按照第42条提出的退出本公约的通知和通知的日期; (iv)按照第41条缔约方提交的对本公约的建议的修正案、有关外交会议或缔约方会议通过的修正案以及所述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第44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的原本交保存人保存,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人应将本公约经核证的副本分送各缔约方。 经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已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于维也纳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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