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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54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喀什地区“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相关制度和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4、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地县相关的配套资金。加强对各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效益。
  
  5、对教育项目建设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并确保顺利实施。
  
  地区发改委:
  
  1、把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2、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好有关教育的各项工程。
  
  3、及时拨付有关教育方面的资金,负责对中小学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和宏观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4、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发展规划,做好申报项目储备,积极向上级争取更多的教育项目建设支持。
  
  地区人事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理顺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确保教育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管理职权,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2、加强教师职称管理,对中、高级职称教师的名额分配方面,优先照顾第一线教师和边远山区教师,使之更有利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3、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教育考评考核、招聘教师、引进人才、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等方面工作。
  
  4、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1991]第48号令),加强对全区的企业、饮食餐馆和个体户劳动用工进行执法监督,对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童工从事雇用性劳动的企业和个体户,责令其解除雇佣合同关系,并护送童工回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户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直到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拒绝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出具证明和介绍就业。
  
  6、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从各方面支持农村初中“2+1”职业分流班和初高中毕业生“3+×”技能培训和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巩固扫盲成果。
  
  地区建设局:
  
  1、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性改造规划时,要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规划。在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中,需占用中小学校址或拆迁校舍时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补偿。学校用地不得用于各类开发或改变用途。
  
  2、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学校的基本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给予优先办理。
  
  3、定期对学校危房检测、鉴定,加强对教育基建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地区国土资源局: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发展建设规划,要统筹安排学校建设用地,生均用地要争取达到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划校点修建选址时,要考虑环境、交通便利等因素。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72号文),按小学每班3亩、中学每班4亩的国家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划拨勤工俭学土地。
  
  3、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其管理权限内,制定优惠政策,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用地,实行减免征地手续费等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以及劳动基地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减免相关费用。
  
  4、严禁学校用地用于各类开发或改变用途。
  
  地区公安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中小学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师生安全。
  
  2、对学校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要组织力量及时处理,对危及中小学师生安全、摧残师生身心健康、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中小学师生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并会同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3、严格执行文化部、公安部“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内设置台球、歌厅、电子游戏厅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娱乐活动”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
  
  4、严厉打击引诱、教唆、强迫中小学生参加含有赌博、色情、迷信、暴力等内容活动的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搞好预防教育工作。做好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教育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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