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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54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喀什地区“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相关制度和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5、拒绝向未成年人办理外出打工手续,做好辍学学生和流浪少年儿童的就学工作。
  
  6、加强中小学消防、防盗等安全生产工作。
  
  地区安监局:
  
  1、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师生安全。
  
  2、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大宣传,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督促解决中小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对学校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地区司法局:
  
  1、落实中小学普法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配备法制副校长,并选派专门人员免费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向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法制讲座,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2、对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两基”教育工作宣传动员,提高全民教育意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特殊生、后进生、辍学生的重点帮教工作,协助学校做好预防和减少在校生违法犯罪的工作。
  
  地区卫生局:
  
  1、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加强对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卫生条件和饮水、饮食、食糖、食品、餐具等卫生情况定期检测,防止食物中毒。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的检查,严防无证上岗。
  
  3、加强对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对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和疾病动态开展卫生检测防治。
  
  4、对学校医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对残疾失能的少年、儿童进行医学鉴定,并减免相关费用。
  
  地区民政局、地区残联:
  
  1、按照《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搞好残疾人教育事业,为广大残疾少年儿童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办好地区盲聋哑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努力培养残疾儿童自立、自强的精神和谋求生存的能力。
  
  2、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各项帮扶政策,加大对特困户、低保户、下岗职工家庭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
  
  3、依法为残疾少年儿童办理残疾证等有关手续,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残疾少年儿童的数据。
  
  4、关心、重视残疾儿童、孤儿和流浪儿童少年的学习、生活,积极开展以“养、治、教”为中心的康复活动,使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和孤儿流浪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5、配合有关部门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残疾青壮年安排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地区工商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要对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从事雇佣性劳动的企业或个体户,予以制止,对经教育仍不改的企业或个体户,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
  
  2、按照《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足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并全部拨付给教育部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3、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内设置有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娱乐性活动场所,不允许在校门两侧设置摊点,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
  
  4、重视和支持教育,对学校在申办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等有关营业执照、换证登记方面实行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
  
  地区地税局、国税局:
  
  1、根据《自治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税法规定,认真组织足额开征城市教育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并按时足额划拨到教育部门。要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上缴财政部门,并由财政拨付教育行政部门。
  
  2、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对学校建设、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地区编委办: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核编,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到位,保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地区统计局、地区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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