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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宝政发[2008]41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1、市劳动局:
  
  负责职工震后就业帮扶、生产自救,组织检查在抗震救灾期间的劳动保障。
  
  32、市统计局:
  
  负责市抗震指挥部所需的各种统计资料。
  
  33、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企业受灾情况的汇总、上报,企业及时修复相关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做好所属企业受灾人员的生活安置。
  
  34、市工交办:
  
  负责煤、电、油供应,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
  
  35、市中小企业局: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帮助企业妥善解决灾后职工生活安排,稳定职工情绪,维护企业稳定。
  
  36、市监察局:
  
  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各项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灾情上报情况的核实和监督检查。
  
  37、市安监局:
  
  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矿山、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及其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地震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摸排和跟踪监督。
  
  38、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的监测和控制,重点饮用水源地监控,企业环保设施修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保设施受损情况的汇总、上报,配合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
  
  39、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点旅游人员救助、搜寻、疏散、安置,旅游景点受灾、旅游人员伤亡统计上报。
  
  40、市文物局:
  
  负责文物损坏的鉴定,受灾情况统计上报,文物修复计划制定。
  
  4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行政中心办公楼人员疏散、紧急避险,损毁物清理、检修、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
  
  42、市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及防空警报器的维护、修复工作,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随时做好防震信号施放工作;保证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43、市河道委:
  
  负责市区河道、拦河闸坝工程安全检查和维护,受灾情况汇总上报。
  
  44、团市委:
  
  负责招募、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应急抢险、医疗救护、献血、募捐款物,积极参加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45、各保险公司:
  
  负责投保户的灾损评估,做好及时赔偿工作。
  
  46、市红十字会:
  
  通过陕西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47、市信访局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震前、震后的来信来电及来访;承办地震应急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48、市人民银行
  
  负责震后管理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各个专业银行网点的正常营业,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灾情上报及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并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震前应急响应
  
  (一)地震应急准备
  
  建立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为:
  
  1、听取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组织编写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市级部门、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
  
  3、组织做好地震应急资金、救灾物资储备,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建筑物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4、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5、加强对学校、医院、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的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演练;
  
  6、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二)临震预报发布后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区域的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响应主要包括:
  
  1、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决定,立即通知有关县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2、市、有关县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市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行政中心广场,随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人防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3、地震部门进一步加强震情监测、震情分析会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4、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性能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5、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和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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