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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宝政发[2008]41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三、震后应级响应
  
  (一)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或受外区地震波及,影响烈度为6-7度,造成少数人员伤亡和一定的经济损失,省政府指定启动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采取以下行动:
  
  1、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报省地震局,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研究决定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1)根据省政府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范围、起止时间;
  
  (2)协调宝鸡军分区、驻宝部队、市武警支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立即调派医疗救护、工程抢险、通信保障等队伍赶赴灾区;
  
  (4)部署灾区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转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尽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抗震救灾;
  
  4、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5、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二)较强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三级)
  
  较强地震灾害发生后,或邻区地震波及,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市人民政府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按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地震局;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履行职责,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通报震情、灾情;
  
  (2)迅速动员力量投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抢救压埋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3)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三)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二级、一级)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或邻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波及影响我市,造成较多或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或特大的经济损失,市人民政府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1、紧急动员全社会力量,立即投入抢救压埋人员,开展医疗救助,尽最大力量减少人员伤亡;
  
  2、立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程序,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力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强有感地震应急:我市发生4.5-5.0级强有感地震灾害后,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趋势意见,同时上报省地震局,震区所在县区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人员赴县区进行业务指导,配合震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有感地震应急:当市内发生小于4.5级的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有关县区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本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三)本预案适用于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地震灾害后的应急响应。
  
  (四)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并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宝鸡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宝政发〔200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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