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如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视情节轻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等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梳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8〕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