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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七)不依法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答复申请人的;
  
  (九)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十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十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十六)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可以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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