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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3.3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主要内容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4)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5)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6)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沟通与灾区的通信联系。
  
  (7)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的运送。
  
  (8)查明电力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电。
  
  (9)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等生命线设施。
  
  (10)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情况和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防御。
  
  (11)组织安置灾民,必要时疏散居民,保障灾民食宿、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
  
  (12)向公众公告震情和灾情,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
  
  5.4信息发布
  
  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
  
  5.5特殊处置
  
  当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支援。
  
  5.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调查评估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及稳定社会的现场应急宣传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初评估及总评估结果。
  
  6.3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7附则
  
  7.1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天津警备区。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民政局。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预警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5)天津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生局。
  
  (6)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公安消防局。
  
  (7)天津市抗震救灾市政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市政公路局。
  
  (8)天津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建委。
  
  (9)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委。
  
  (10)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经委。
  
  (11)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局。
  
  (12)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利局。
  
  (13)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4)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15)天津市抗震救灾宣传教育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6)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办。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办审核备案。
  
  市地震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3培训与演练
  
  在市应急办指导下,市地震局按照预案要求负责对市地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组织全市的地震应急演练。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按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预案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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