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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17号
【颁布时间】 2008-09-24
【实施时间】 2008-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实现“四创两争”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
  
  建立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达到市域环境全面达标总体要求。
  
  三、实施范围
  
  昆明市行政辖区,重点区域为昆明市主城规划区。
  
  四、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负责制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视为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术环节,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定期审验;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路(抽)检。
  
  3.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与市环保局共同筛选确定昆明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5.市工商局: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6.市商务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7.市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8.市市政公用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9.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出租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新车监督管理
  
  (1)对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督促销售商对在质保期内经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治理,直至达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2)本市新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进行达标车型核对,对不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定期公布国家环保车型目录,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知识,引导市民购买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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