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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具有专项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专门的维修、检测人和尾气检测设备,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对维修企业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过程实施监管,督促维修企业保证维修质量,使经专项维修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质期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是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减轻城市空气污染,缓减交通拥堵,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1.第一阶段:《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发放绿色标志,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 (1)发放绿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a、新车注册登记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达标车型可登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sepa.org.cn),在其“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上进行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还在其“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定期发布车型目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b、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免检期限内的在用机动车,不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并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发放黄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3)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a、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b、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须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c、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第二阶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由市政府确定;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组织新闻通报会,对外发布《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