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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必须选择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5)协调在昆明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燃油供应商,销售符合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并对燃油销售企业进行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 (1)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方法)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月前,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和不透光烟度法;第二阶段2010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各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在简易工况实施前建立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通过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必须在《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前,实现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工位分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GB7258-2004),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判断该车安全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不予发放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审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经环保定期检测未达标的机动车,必须限期治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能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对无环保标志的营运机动车,营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6)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网络,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位必须与市环保局实现实时联网,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7)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8)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经本市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取得环保标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9)2009年10月前建成2条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示范线,制定、筛选我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限值。为在我市全面推行采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校准。市环保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质量抽检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抽)检工作 (1)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2个路检点,不定期对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测,检测合格的,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合格的,按《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不定期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公务用车及其它用车大户进行抽检;对不达标的车辆按《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3)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冒黑烟车辆进行举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被举报车辆的相关信息,由环保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检测的,按《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