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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同时,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驻WTO代表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 2005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2005年第102号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驻WTO代表机构通知了壬基酚反倾销调查案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和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印度ENVA CHEM (INDIA)LTD公司和台湾地区中日合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6日和2006年1月12日致函调查机关称其在调查期内未生产及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 3. 收集证据 2006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上述三家登记应诉的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台湾地区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和台湾地区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三家生产商的答卷。 4.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和补充提供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壬基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壬基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黑龙江石油化工厂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台湾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6年3月1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陈述意见。 5.初裁前实地核查 2006年4月初,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黑龙江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初裁前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 产品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NP)。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310税号项下。 物理化学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