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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1号
【颁布时间】 2006-07-10
【实施时间】 2006-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1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接上页]

  5.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期间费用总体呈下降趋势,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中国大陆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6.贸易政策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壬基酚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方面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因素。
  
  7.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大陆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
  
  上述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
  
  七、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来自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为:
  
  (一)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 17.96 %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20.38%
  
  (二)台湾地区公司
  
  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78 %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9.07 %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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