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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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