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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对在沪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程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的规定,结合银行账户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在对《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审批具体操作规则》和《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年检实施办法》合并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办具体负责对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办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一门式”的管理模式,设立牵头处和职能处,二处为我办银行账户管理的牵头处,负责对全办各类银行账户报表的统一汇总,向财政部汇报工作情况和请示问题,并负责对银行账户工作的政策解答、与财政部、预算单位、及内部各职能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一、二、三、四处为职能处按照预算单位类别和各处的职责分工,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银行账户审批的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各处处长负责复核,办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各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员(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帐和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银行账户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按规定报送的银行账户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电子文档等(见附件1),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经办人员应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员受理后,根据《办法》及《补充通知》、《补充规定》的规定,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的审核, 填制纸制《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附件2),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复核。 (三)复核。各处处长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算单位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员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表》的复核工作,处长签署复核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审定。如对经办人员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应视情况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复核。 (四)审定。办分管领导对复核后的《审核意见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交有关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五)银行账户审批电子信息管理程序。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将预算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录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专员办版)”(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审核”栏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处长。 2、处长按照办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在“复核” 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 3、办分管领导在“审定” 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 4、各处账户管理员在系统“维护财政批复信息”栏,导出批复的电子文档,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并加盖公章后,交各经办人员,送达各预算单位。 (六)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审批意见存有异议的,职能处应要求预算单位报送书面意见,对书面意见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与牵头处沟通,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根据办分管领导的意见与相关预算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我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