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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08]427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开展“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的紧急通知

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南充、眉山、乐山、资阳、遂宁、巴中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执法监督总队:
  
  为了掌握“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我们组织制定了《“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件1),受卫生部委托,由省卫生厅实施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我省“5.12” 汶川大地震灾区10个极重灾县和41个重灾县。
  
  二、评估时间
  
  2008年9月25日结束。
  
  三、评估方式
  
  (一)本次评估各县先开展自查。
  
  (二)省评估组分四组,分别由厅领导带队,第一组评估成都、雅安市;第二组评估德阳、广元市;第三组评估绵阳市;第四组评估阿坝州。评估组按照《方案》,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安县、江油市、北川县、平武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剑阁县、汉源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小金县、黑水县18个县(市)进行评估。
  
  (三)市州参照《方案》,组织对大邑县、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涪城区、游仙区、梓潼县、盐亭县、三台县、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利州区、旺苍县、宝兴县、名山县、石棉县、金川县、九寨沟县、阆中市、南部县、顺庆区、仪陇县、仁寿县、洪雅县、简阳市、安岳县、雁江区、射洪县、夹江县、巴州区、南江县33个县(市、区)进行评估。
  
  四、要求
  
  (一)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评估的自查和评估工作。
  
  (二)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于9月21日前完成,并形成自查报告,准备省评估组的评估。
  
  (三)市州组织评估的33个县,于9月25日前完成评估报告,并报省卫生厅(含电子文稿)。联系人:肖永琦;电话:86139119;电子邮箱: 8215090@163.com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四)省评估组报告于9月28日前报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和卫生部。
  
  附件:“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方案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代章)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方案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卫生部直接指导下,在全国卫生系统鼎力支持下,按照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了大量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为评估四川灾区灾后传染病防控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对灾区传染病流行因素,卫生防疫系统能力恢复,传染病发病、死亡情况进行评估,掌握灾区当前卫生防疫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评估范围
  
  我省地震灾区10个极重灾县和41个重灾县。
  
  三、评估时段
  
  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9月12日。
  
  四、评估内容
  
  (一)传染病流行因素控制情况。
  
  1.受灾群众安置点卫生状况。
  
  (1)集中安置点医疗防疫点设置情况,其他群众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情况。
  
  (2)集中安置点内卫生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
  
  2.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1)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情况。
  
  (2)受到破坏的水厂、管网设施修复情况。
  
  (3)饮水消毒情况。
  
  (4)水质监测情况,包括市政供水和乡镇小型集中供水。
  
  (5)集中供餐单位(集中安置供餐点、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6)食品从业和制管水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7)供应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环境危害因素控制状况。
  
  (1)蚊、蝇、鼠等媒介生物监测工作开展及治理情况。
  
  (2)重点场所、重点部位是否定期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3)使用的消毒杀虫药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卫生防疫系统能力恢复情况。
  
  1.传染病报告情况。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
  
  (2)灾前实行网络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恢复传染病网络直报情况。
  
  (3)集中安置点传染病报告和症状监测情况。
  
  (4)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每日对传染病报告进行审核、监控,开展重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周、月和阶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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