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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08]427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开展“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3.完全恢复到灾前水平,3分;≥90%,2分;≥80%,1分;<80%,0分
  
  (四)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9分)
  
  1.基本恢复食品、饮用水传染病卫生监督能力(3分)
  
  2.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3分)
  
  3.对灾区集中供餐、供水单位、学校卫生监督(3分)
  
  1-2.查县监督所资料
  
  3.现场查集中供餐、供水单位、学校各1个
  
  1.完全恢复到灾前水平,3分;≥90%,2分;≥80%,1分;<80%,0分
  
  2.有,3分;无,0分
  
  3.监督全覆盖,3分;≥90%,2分;≥80%,1分;<80%,0分
  
  (五)三级医疗网络建立
  
  (15分)
  
  1.县级医疗机构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2分),具备医务人员(2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1分)
  
  2.乡镇卫生院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2分),具备医务人员(1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1分)
  
  3.受灾群众安置点临时医疗机构拥有固定或临时办公场所(2分),具备医务人员(1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1分)
  
  4.基本医疗覆盖到村(2分)
  
  现场查1个综合性县级医疗机构和2个乡镇卫生院、1个集中安置点的医疗机构和1个村卫生室工作情况
  
  符合相应条件得分,缺项扣相应分
  
  三、重点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情况
  
  (一)无甲类传染病暴发及流行,无肺炭疽暴发及流行
  
  出现大于指标界值的事件发生,视为出现了重大传染病疫情.反之认定为无大疫
  
  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灾区县负责填报附表2
  
  由省评估组进行评估
  
  (二)无较大乙类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出现指标界值以上的发病情况,视为有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灾区县负责填报附表2
  
  由省评估组进行评估
  
  (三)其他传染病疫情
  
  如果发生本指标中未涉及的传染病疫情需要研判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附表2:
  
  2005年-2008年四川灾区传染病发病和死亡情况一览表
  
  (5月13日-9月12日期间)
  
  病种
  
  05年
  
  06年
  
  07年
  
  05-07平均值
  
  05-07最高值
  
  08年
  
  发病数
  
  死亡数
  
  发病数
  
  死亡数
  
  发病数
  
  死亡数
  
  发病数
  
  死亡数
  
  发病数
  
  死亡数
  
  发病数
  
  死亡数
  
  鼠疫
  
  霍乱
  
  肺炭疽
  
  甲肝
  
  戊肝
  
  麻疹
  
  菌痢
  
  伤寒(副伤寒)
  
  钩体
  
  流行性出血热
  
  流脑
  
  乙脑
  
  白喉
  
  疟疾
  
  黑热病
  
  急性血吸虫病
  
  流感
  
  其它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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