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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通过规划、建设、房管部门的配合把关,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大城市节水执法稽查力度,对各种违反节水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使用。 10.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不断完善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继续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收取累进加价水费,促使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认真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指导价格。 (三)技术考核指标(11项)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 13.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统计范围为市区。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通过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实行节水减排,促进工业企业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统计范围为市区。 17.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基本漏损率不大于12%)。供水企业应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对老化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切实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巡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修漏及时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避免施工造成供水管网的漏损。通过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努力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争取达到考核指标要求。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140升/人·日。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工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用水器具生产环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的用水器具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通过对市场的清理整顿,从源头禁止销售高耗水、淘汰型用水器具。实行用水器具认证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名录”。节水管理部门应加大节水型器具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6升及以下的马桶及其它节水型器具;对机关、学校、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用水单位的国家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应在2009年底以前强制改造完成。加大节水宣传力度,通过实行阶梯式水价,引导居民用水户主动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其它节水措施。统计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加快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深度处理和消毒,达到国家再生水利用相应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城区河道的生态环境补充用水,并通过铺设供水管网回用于单位、居住小区等的绿化、景观、冲厕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符合条件但不具备使用集中式再生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期配套或补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加强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以及在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管,严格查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通过《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统计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3项)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快居民用水户“一表一户、抄表出户”的改造步伐,到“十一五”末基本完成改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努力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