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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积极开展城市雨水利用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拦蓄、收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通过建设雨水利用示范工程,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广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市级财政应加大对城市节水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节水工程和措施的实施。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5月):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对考核指标进行分解,明确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二阶段(2008年8月):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阶段
  
  对广大市民及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营造全社会参与争创节水型城市的氛围。主要落实以下几项工作:
  
  l.由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下达各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明确分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和各责任单位的联络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2.举办“创建节水型城市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就《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有关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知识对创建相关人员进行讲解和辅导,准确把握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指标要求,为顺利开展创建工作打好基础。
  
  3.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照《昆明市创建节水型城市目标及责任分解表》中所涉及本单位的考核内容和具体责任分解指标,总结分析各项指标的现状情况、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按2009年底达到考核标准要求,以2010年申报验收为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分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组织实施阶段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考核标准要求。
  
  第四阶段(2009年12月):初审验收阶段
  
  市创建办和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组织迎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考核组对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初审考核,并按初审意见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阶段(2010年1至6月):申报验收阶段
  
  1.进一步整理、完善申报材料,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市政府成立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迎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组成的专家考核组对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和领域。要使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按期达到考核标准要求,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特别是要从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市创建办和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时间倒逼,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将节水型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具体明确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应指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纳入相应的工作岗位职责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切实提高执行力,对不抓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量大、工作面宽,市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
  
  (四)聘请专家指导,做好技术保障。《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各项指标划分细致,要求具体,专业性强,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需请专家进行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宣传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对广大市民及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人人参与的创建氛围。
  
  (六)进一步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对未通过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进行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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