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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能调查由各旗县市(区)统计局组织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五)需要建立的其他能耗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盟建设局会同盟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2.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3.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水能、风能、太阳能等。4.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指标统计制度。针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 认真做好对各旗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地区单位GDP能耗数据质量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确保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测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月度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监测的耗能行业包括:煤炭、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等。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由盟统计局制定和布置,各旗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二)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为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制定以下重点监测指标。 1.地区GDP总量的逆向监测指标: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盟统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提供) 2.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盟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提供) 3.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盟地方税务局提供) (三)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三、依法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节能降耗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锡林郭勒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盟环保局二○○八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及时、可靠地统计、监测和核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