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核定。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见环发〔2007〕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非国控和区空减排项目进行手工监测,盟环境监测部门对国控和区空减排项目优先安排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减排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三)质量监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对比监测,负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盟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将监测数据报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自治区环保局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部。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有监测能力的旗县市(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汇总后报盟环境监测站,确无监测能力的地方,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委托盟环境监测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监测。盟环境监测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盟监测数据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汇总后,分别以电子表格形式和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和废气污染源,分别报送日均值和小时均值的浓度监测结果和月排放量。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还需同时上报监测报告。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锡林郭勒盟节能减排旗县市(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盟经委、环保局二○○八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标准 1.单位GDP能耗考核: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大部分,满分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分解全盟节能降耗目标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字〔2006〕116号)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盟统计局核定的各旗县市(区)年度能耗指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行署下达的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旗县市(区)节能措施制定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