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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环发〔2007〕12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各项减排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旗县市(区),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各旗县市(区)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经委),同时抄送盟统计局、环保局。根据行署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盟经委牵头、减排由盟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行署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交由盟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工作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市(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盟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盟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旗县市(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略) 2.旗县市(区)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略) 3.2006-2010年各旗县市(区)节能指标分解一览表(略) 锡林郭勒盟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盟经委二○○八年九月) 为加强对全盟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61户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中《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重点耗能企业以行署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列入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与行署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和行署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旬,向所在地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盟经委。各地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盟经委。盟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上旬将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行署。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盟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