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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 2004年印发的《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文政发〔2004〕24号),因部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强,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州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火灾的工作,确保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的预防和处置。 1.4基本原则 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州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5预案启动条件 重、特大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火场总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州委和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2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 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2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3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4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火灾受理 3.1接警程序 在受理火灾时必须快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失火(事故)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灾害的性质、范围、危害的程度、人员被困等情况。 3.2接警报告 公安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报警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立即向上级消防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 3.3接警出动 坚持“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接到出动命令后,各参战大队(中队)应调集优势兵力火速赶赴火场。 4力量调集及批准权限 4.1属地原则 灭火救援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统一领导部署,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消防机构。 4.2力量调集 灾情严重,需要调集增援力量时,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调集跨区域力量的批准权限,调集有关大队(中队)进行增援。 4.3批准权限 跨区域调集消防部队参加特种灾害事故救援的批准权限是:调集50人以下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批准,报省消防总队备案;调集 50以上100人以下由州公安局批准,报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和州政府备案;调集100人以上时,由州政府批准,报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备案。 4.4协作区划分 将8县消防大队划分为三个灭火救援协作区:文山、砚山、丘北为第一协作区,广南、富宁为第二协作区,马关、西畴、麻栗坡为第三协作区。遇重大情况,按照以上编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做到临阵不乱。 5组织指挥机构 5.1组织机构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州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火灾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由州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州电信公司、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文化局、州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以及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 5.2指挥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