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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副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施卸载、拆解、处罚、记分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含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含纠风)、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及工作机构,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对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支持封闭厢式货运,实现环保运输。 第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对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六十五条,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第七条 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I类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不少于40名,Ⅱ类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不少于35名,并根据站点实际配备运政、公安执法人员。超限超载检测站可在检测站点前方设置路面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第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在超限超载检测站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流程为: (一)交通部门 1.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道; 2.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并按规定严格卸载; 3.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4.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对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予以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