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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91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3〕6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州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精神,结合楚雄州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实际,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加强宏观调控指导,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系,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
  
  坚持产业化发展、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改革方向,深化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改革,加快市政行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经营城市的理念,重点在我州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和部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作业性市政公用服务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通过对公共项目进行置换,把“死钱”变成“活钱”,变“养人”为“养事”,加快市政建设,并以此推进政务公开透明,使市政公用企业真正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
  
  (三)基本原则
  
  1. 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合作对象,既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又要保障合作对象有合理的投资收益。
  
  2. 有利于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改革要勇于创新,各县、市要紧密结合实际,力求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做好企业在职人员分流安置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 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有利于确保政府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则。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遵守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办法,从2008年开始全面启动改革,力争3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方面的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与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主管市政公用行业的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转变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把工作重点放到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上。通过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和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与市政公用行业在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经营模式改革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市场化。对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产性、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作业性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选择作业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精神,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或作业人,明确其在一定时限和范围内实施经营或提供服务。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承包合同,确保经营者向社会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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