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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9. 改制重组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养人员、落实政策人员、供养遗属移交当地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为公司制或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国企改革规定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做好改制重组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企改革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国有企业实施“国退民进”改革重组,应转换国有职工身份,调整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对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每年工龄补偿上年度全州地方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其中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再发给3000元-5000元的再就业启动金。改制重组的新企业要全面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无试用期,工作年限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原企业职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改制重组中,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由被改制重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转换国有身份的经济补偿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中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再发给3000元-5000元的再就业启动金。
  
  3.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5年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按改制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改制重组的企业要依法参加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及基金,并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各项政策。
  
  5. 改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退养人员、落实政策人员、供养遗属要移交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管理,所需各项费用在改制成本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政策
  
  市政公用行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公开、公正的原则出让,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改革费用。其中土地资产处置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兑现职工的经济补偿,从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特许经营的相关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完成改革改制后,新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授权的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政府对企业监管、服务的职责以及企业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质量保障等要求。
  
  四、实施步骤
  
  全州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要有组织、有计划、规范有序地展开,采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级负责”的办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
  
  州人民政府已成立了楚雄州城市基础设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应按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全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为指导,制定本级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1. 宣传发动。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使职工积极参加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改革改制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职工参与改革的意识,为改制工作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2.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全面审计。各改革单位的资产,在改革中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格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各县、市应对改制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审计。
  
  3. 组织实施改革方案。按照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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