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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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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融资方式改革
  
  全面开放投融资市场,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行业。通过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和出让经营权,即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办法,有效经营市政公用行业无形资产,出让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促进城市市政公用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事业单位,要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实行改革改制,完成人员身份置换后,应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五)国有企业改革
  
  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资本、技术、效绩等生产要素参加企业收益分配,形成经营者自主经营、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分配体现效率、公平、多劳多得的企业化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灵活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
  
  (六)监管方式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对市场行为、产品与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协议或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价格改革
  
  建立与我州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机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加快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公开听证按法定程序和行业平均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和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保障和补偿机制,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安置政策
  
  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根据省、州的相关政策,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职工安置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符合退休政策的人员,可按照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在职人员一次性转换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为企业职工身份,其中转换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员工身份的发给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在职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安置就业。具体政策为:
  
  1. 改制前已经在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 改制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3. 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在20年以上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过渡性退养,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过渡性退养期间及退休后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 改制前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5. 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供养遗属和落实政策人员,改制后其生活费或供养遗属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
  
  6. 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原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份。其中,事业单位一次性改制重组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发给转换国有身份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由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改制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由被改制的原事业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按现行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从改制成本中列支),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7. 改制重组为企业单位的原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全部由改制重组的企业接收安置,并签订劳动合同。接收安置的原单位职工无试用期,工作年限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 改制重组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要依法参加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及基金,并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各项政策。职工在改制前国家认可的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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