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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办[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09-03
【实施时间】 2008-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提拔干部时,严格落实皖发〔2006〕3号、皖办发〔200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5分)。发现一例未进行计生把关,此项不得分。
  
  3、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职工及时处理(10分)。处理不到位倒扣10分。
  
  普惠措施
  
  10、在部门、本系统制定出台各项普惠政策时,要体现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14
  
  在制订普惠优惠政策中。未体现人口计生政策的不得分。对已出台的普惠政策,没有体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要有补充规定,否则不得分。
  
  附件2:
  
  
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一类单位指定职责)

  
  名 称
  
  指定职责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备 注
  
  市中级
  
  人民
  
  法院
  
  贯彻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案件
  
  35
  
  1、对基层法院办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工作有布置(3分)有检查(3分)。没有记录和资料可查不得分。
  
  2、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的行案件,年度内每受理1件0.4分(最高20分);结案率90%(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其他案件办理
  
  10
  
  3、依法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计划生育诉讼案件(10分)。及时依法履行程序办结,不结案不得分。
  
  打击犯罪
  
  15
  
  4、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8分);依法从严打击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犯罪行为(7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未能及时依法办理的不得分,办理不及时扣3分。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制定人口发展规划
  
  15
  
  1、会同人口计生部门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5分);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各(5分)。没有参与不得分。
  
  编制年度人口计划
  
  10
  
  2、会同人口计生部门编制下达年度人口计划(10分)。没有不给分。
  
  安排计生服务阵地建设项目
  
  35
  
  3、如当年国债资金安排有计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向省争取成功的得15分;争取但未成功的得10分;未争取的不得分。
  
  4、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建设项目立项(10)分。
  
  5、对计生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10分)。未监督不给分。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施工工地计生管理
  
  20
  
  1、要求建筑企业加强施工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10分)。没有不得分。
  
  2、督促外来施工队伍管理部门和外地进肥艰难建筑企业签订《流动建筑业企业计划生育责任状》(5分)。没有不得分。
  
  3、每年对计生管理办法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5分)。没有不得分。
  
  流动人口管理建档登记工作
  
  20
  
  4、督促建筑企业做好流动人口建档登记工作(10分),并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10分)。未建档、未通报不得分。
  
  做好计生信息通报
  
  20
  
  5、督促建筑企业主动配合辖区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信息调查工作(5分)。不配合不得分。
  
  6、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或社区反馈有关信息(15分)。不反馈不得分,不及时反馈按季计算,每次扣2分。
  
  市
  
  教
  
  育
  
  局
  
  加强计生宣传教育
  
  20
  
  1、对中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有布置、有检查(10分)。无文件或资料可查不得分。
  
  2、督促市属中等以上学校开设人口计生、生殖健康教学内容或专题讲座(10分)。抽查学校未开展不得分。
  
  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和新生入学通报
  
  40
  
  3、在本系统组织的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10分)。未开展不得分。
  
  4、开展向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的活动,优先扶持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学生(10分)。未开展不得分。
  
  5、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相关规定和优惠政策(10分)。
  
  6、督促县区教育部门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性别通报当年小学新生入学人数(10分)。
  
  市
  
  公
  
  安
  
  局
  
  户籍管理
  
  20
  
  1、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全市人口数据(5分)。不通报不得分。
  
  2、督促县区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查询(5 分)。不配合不得分。
  
  3、督促基层派出所每月将人口入户、育龄妇女迁移等相关变动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10分)。不提供不得分。
  
  流动人口管理
  
  20
  
  4、把计生管理服务纳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5分)。未纳入不得分。
  
  5、规范本系统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和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分)。核查不到位,低于85%以下每个点扣1分。
  
  6、定期将流动人口中16至49周岁育龄人员的暂住信息通报辖区人口计生部门(10分)。不通报不得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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