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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闽工商综[2008]45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带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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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积极加强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整治。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重点,加强对定牌加工、商标印制、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专营专卖、展销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对鞋服类、食品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商标专用权,为企业运用商标品牌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依法查处下列侵犯福建省著名商标权的行为,加强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的保护:(1)擅自印制或者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2)擅自将与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或者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3)擅自将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或者标志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或者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4)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5)其他损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指导支持涉台驰著名商标保护。加大对台资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涉台商标问题,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大力支持台资企业申请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对涉台商标案件的举报和投诉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继续指导福建省商标协会与台湾省授权民间机构组织就两岸商标法律制度、商标实践问题进行交流,指导落实目前已经达成意向的合作事宜,积极促进两岸商标事务交流,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5.指导支持完善“打假保名优”工作机制。指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适度增加商标注册类别或图样,合理扩大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打假保名优”网络,对涉及当地企业侵权的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充分发挥区域性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开展跨区域打假行动;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预警、国际商标纠纷应对、维权援助等机制,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及时了解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指导企业国外维权,指导遭遇国际商标纠纷的企业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跨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积极完善驰著名商标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华东六省一市、泛珠三角地区商标协作体系的作用,积极推进商标监管协作交流。以商标印制环节、定牌加工为重点,加强商标日常监管,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商标执法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商标授权经营制度试点,探索对成规模商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商标监管的办法。发挥商标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代理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指导支持企业积极发挥驰著名商标品牌带动效应
  
  1.指导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创建区域性的品牌。通过驰著名商标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互促互动格局,打造专业品牌基地。
  
  2.指导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拓展延伸产业链形成规模效应。发挥驰著名商标品牌在整合区域产业资源、孵化优势品牌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与驰著名商标企业通过定牌加工、商标许可使用等形式加强分工协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3.指导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创新商标富农机制。加强农业订单指导,推广“商标+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深入调研运用驰著名商标品牌促进农民增收的情况,重点跟踪成效明显的典型地区,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4.指导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积极运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平台、海峡两岸商标交流的平台,加强出口自主品牌建设。
  
  5.指导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努力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品牌的延伸。引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以及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实施“商品出口、商标先行”策略,进一步指导出口型企业做好商标境外注册工作。
  
  6.指导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改制上市不断做强做大。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方案论证,研究解决企业在登记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帮助企业规范登记材料,促使企业顺利完成改制、重组、上市登记工作。积极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公司制改制,在辅导企业改制登记过程中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运作;积极支持后备上市驰著名商标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允许在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评估后的净资产额的前提下,净资产折股具体数额由公司股东依法约定;支持解决驰著名商标企业上市、拟恢复上市企业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难点问题;指导帮助已经暂停上市或退市的上市公司,促进加快资产与债务重组,争取尽快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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