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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转全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各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开发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开发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盟经委。各旗、开发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盟经委和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底前将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盟行署,同时抄送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盟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盟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盟经委,并抄送本旗、开发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阿拉善盟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目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80%得32分、70%得28分、60%得24分、50%得20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落实情况
  
  5
  
  1、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 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2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4分;
  
  2、 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4分;
  
  3、 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 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 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 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3分;
  
  4、 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8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9
  
  1、 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2分;
  
  2、 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 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 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1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9
  
  1、 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 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 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 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1分。
  
  阿拉善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环保局二○○八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及时、可靠地统计、监测和核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一)统计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内容为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统计范围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统计调查的原则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旗、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完成,盟环保局协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盟环境监测站将有关监测数据及时反馈给各旗、开发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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