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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转全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2.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3.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4.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指标统计制度。针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
  
  认真做好对全盟、各旗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地区单位GDP能耗数据质量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确保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自治区统计局、经委负责监测。除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执行外,还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监测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自治区统计局根据《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确定全区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月度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监测的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已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和部署,各旗、开发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向盟统计局上报统计数据。
  
  (二)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为贯彻落实《通知》中"三个方案"精神,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制定以下重点监测指标。
  
  1、地区GDP总量的逆向监测指标: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盟统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提供)
  
  2、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盟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盟调查队提供)
  
  3、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盟地方税务局提供)
  
  上述指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统计报告的形式,于每季度后10日报送盟统计局。
  
  (三)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上述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由盟统计局负责按季完成。
  
  三、依法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各旗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统计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决查处节能降耗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旗、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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