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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
【颁布时间】 1979-07-07
【实施时间】 1980-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6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接上页]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 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六十条 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 检举的工作人员, 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讯问被告人
  
  第六十二条 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被告人, 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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