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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字[2003]29号
【颁布时间】 2003-07-23
【实施时间】 2003-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经营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向承包商会、新加坡协会报送有关业务开展汇总情况;
  
  (二)不履行承包商会及新加坡协会会员义务;
  
  (三)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承包商会的行业处罚;
  
  (四)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协调,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五)连续两年未向新加坡派遣劳务人员;
  
  (六)连续两年向新派出建筑劳务人员不足200人。
  
  第十一条  自主停止及被取消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两年内禁止申请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但仍须对未执行完合同的境外劳务人员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对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将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附(1)
  
  
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申请书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员企业,现申请开展对新加坡 (行业种类),保证遵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及《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请予核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拟开展对新建筑劳务合作业务的,请在申请的行业种类处填写“建筑劳务合作业务”,开展其他行业劳务合作业务的,请填写“劳务合作业务”。
  
  附(2)
  
  
开展对新加坡建筑劳务合作业务申请表

  
  经营公司盖章:
  
  ┌──────┬───────┬────────────────┬────────┬────────┐
  ││名称││法定代表人││
  │经营公司├───────┼────────────────┴────────┴────────┤
  │基本情况│地址(邮编)││
  │├───────┼─────┬───┬──────┬────┬────────────┤
  ││联系人││电话││传真││
  ├──────┼───────┼─────┴───┴──────┼────┼───┬────────┤
  ││项目│类别│确认(√)│分值│得分(商会填写)│
  │├───────┼────────────────┼────┼───┼────────┤
  ││开展对外│10年以上││10││
  ││├────────────────┼────┼───┼────────┤
  ││劳务合作│5—10年 ││6 ││
  ││├────────────────┼────┼───┼────────┤
  ││业务时间│5年以下 ││4 ││
  │├───────┼────────────────┼────┼───┼────────┤
  │││至申请日未受到任何处罚││15││
  ││├────────────────┼────┼───┼────────┤
  ││处罚│曾受过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8 ││
  ││├────────────────┼────┼───┼────────┤
  │││近三年受到处罚││0 ││
  │├───────┼────────────────┼────┼───┼────────┤
  │││未出现重大劳务纠纷││15││
  ││├────────────────┼────┼───┼────────┤
  ││劳务纠纷│造成重大劳务纠纷、已妥善处理││8 ││
  ││├────────────────┼────┼───┼────────┤
  │││造成重大劳务纠纷、未妥善处理││0 ││
  │├───────┼────────────────┼────┼───┼────────┤
  │经营公司││无脱岗、打自由工、非法滞留现象││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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