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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经营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向承包商会、新加坡协会报送有关业务开展汇总情况; (二)不履行承包商会及新加坡协会会员义务; (三)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承包商会的行业处罚; (四)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协调,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五)连续两年未向新加坡派遣劳务人员; (六)连续两年向新派出建筑劳务人员不足200人。 第十一条 自主停止及被取消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两年内禁止申请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但仍须对未执行完合同的境外劳务人员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对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将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附(1) 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申请书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员企业,现申请开展对新加坡 (行业种类),保证遵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及《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请予核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拟开展对新建筑劳务合作业务的,请在申请的行业种类处填写“建筑劳务合作业务”,开展其他行业劳务合作业务的,请填写“劳务合作业务”。 附(2) 开展对新加坡建筑劳务合作业务申请表 经营公司盖章: ┌──────┬───────┬────────────────┬────────┬────────┐ ││名称││法定代表人││ │经营公司├───────┼────────────────┴────────┴────────┤ │基本情况│地址(邮编)││ │├───────┼─────┬───┬──────┬────┬────────────┤ ││联系人││电话││传真││ ├──────┼───────┼─────┴───┴──────┼────┼───┬────────┤ ││项目│类别│确认(√)│分值│得分(商会填写)│ │├───────┼────────────────┼────┼───┼────────┤ ││开展对外│10年以上││10││ ││├────────────────┼────┼───┼────────┤ ││劳务合作│5—10年 ││6 ││ ││├────────────────┼────┼───┼────────┤ ││业务时间│5年以下 ││4 ││ │├───────┼────────────────┼────┼───┼────────┤ │││至申请日未受到任何处罚││15││ ││├────────────────┼────┼───┼────────┤ ││处罚│曾受过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8 ││ ││├────────────────┼────┼───┼────────┤ │││近三年受到处罚││0 ││ │├───────┼────────────────┼────┼───┼────────┤ │││未出现重大劳务纠纷││15││ ││├────────────────┼────┼───┼────────┤ ││劳务纠纷│造成重大劳务纠纷、已妥善处理││8 ││ ││├────────────────┼────┼───┼────────┤ │││造成重大劳务纠纷、未妥善处理││0 ││ │├───────┼────────────────┼────┼───┼────────┤ │经营公司││无脱岗、打自由工、非法滞留现象││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