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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税金:明确外国劳工税由雇主承担; (十二)保证金:明确5000新元履约保证金不交付新方雇主,新方雇主也不得从工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该笔费用; (十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明确在执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发生而造成中止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解聘:明确劳务人员被解聘的条件及解聘程序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五)仲裁:明确执行合同期间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如通过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和诉讼地; (十六)法律手续:明确雇主(或中介机构)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工作准证、居留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经营公司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护照和出境手续。劳务人员应负责提供本人真实无误的履历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十七)明确劳务人员在国内与新方雇主直接签定雇佣合同,且该雇佣合同适用于新加坡法律。雇主不得在工人抵新后另行签定新的合同; (十八)明确凡雇佣合同内容与新加坡《雇佣法令》相抵触的,以《雇佣法令》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经营公司应严格按本合同主要条款签约。对违反本合同条款签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本合同条款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本合同主要条款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