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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字[2003]29号
【颁布时间】 2003-07-23
【实施时间】 2003-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材料│劳务人员脱岗│存在上述现象,予以解决影响不大││7 ││
  ││├────────────────┼────┼───┼────────┤
  │││存在上述现象,未解决影响严重││0 ││
  │├───────┼────────────────┼────┼───┼────────┤
  │││2000人(含2000)以上││15││
  ││├────────────────┼────┼───┼────────┤
  ││近两年累计│1000—2000人(含1000)││10││
  ││├────────────────┼────┼───┼────────┤
  ││派出人数│500—1000人(含500)││6 ││
  ││├────────────────┼────┼───┼────────┤
  │││500人以下 ││3 ││
  │├───────┼────────────────┼────┼───┼────────┤
  │││800人(含800)以上││15││
  ││├────────────────┼────┼───┼────────┤
  ││在新人数│400—800人(含400) ││10││
  ││├────────────────┼────┼───┼────────┤
  │││400人以下 ││5 ││
  │├───────┼────────────────┼────┼───┼────────┤
  │││设立办事机构││10││
  ││在新机构│││││
  ││├────────────────┼────┼───┼────────┤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8 ││
  │├───────┼────────────────┼────┼───┼────────┤
  ││奖励│曾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奖励││5 ││
  ├──────┼───────┼────────────────┼────┼───┼────────┤
  │总分││││100 ││
  ├──────┼───────┴────────────────┴────┴───┴────────┤
  │省(直辖市、 │上述情况属实,予以推荐。│
  │自治区)外经 ││
  │贸主管部门│签字:│
  │推荐意见│盖章:│
  ├──────┼──────────────────────────────────────────┤
  │承包商会││
  │审核意见│签字:│
  ││盖章:│
  └──────┴──────────────────────────────────────────┘
  
  注:1.以上内容请打印填报
  
  2.有关在新办事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另附纸填报
  
  附件3
  
  
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

  
  一、为促进我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我输新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新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合同主要条款。
  
  二、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是指以经确定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一方、新加坡雇主(含经商务部批准的在新加坡注册的中资分公司、子公司)为另一方的有偿提供劳务的合作协议。
  
  三、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署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
  
  (二)合同工作内容:职务(工种)、人数、技能要求;
  
  (三)合同期限:以新加坡政府批准的工作准证期限为准,雇佣起止日期,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四)报酬:明确劳务人员月基本工资应不低于650新元、确定工资及奖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日期;
  
  (五)工作/休息时间:明确按照新加坡雇佣法令的规定确定每周工作时间。明确法定节假日和劳务人员带薪病假、带薪休假的具体标准;
  
  (六)加班费:按新加坡《雇佣法令》明确超时工作以及节假日加班付费标准;
  
  (七)国际旅费:明确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的承担方式;
  
  (八)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明确劳务人员应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安全措施;
  
  (九)食宿和工作交通:明确劳务人员食宿的承担方式,若由雇主提供,雇主应提供符合新加坡政府规定的居住条件和必不可少的设施,负责住处至工地的往返交通;
  
  (十)保险、医疗:合同中必须明确雇主应为每名劳务人员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明确劳务人员病、伤、亡的具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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