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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奖励范围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录制技术质量、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声音制作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五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金帆奖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各类奖项,每年由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各送一个节目参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参评。 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电视台。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按规定日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的节目磁带必须按规范记录,报送的表格及其手续必须齐全。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九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中心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奖工作,评定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十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5.安全播出奖定办法(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积分第一的单位,获得金帆奖综合奖。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酬解决。 奖励等级奖金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5000元 三等奖3000元 综合奖获奖单位保留流动奖杯一年,单位名称刻写在奖杯上,累计三年获奖者,授予综合奖奖杯。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办法》(暂行)版同时废止。 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录制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各种电视节目磁带进行技术质量的评定。 电视节目磁带分为新闻、专题、综合文体和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台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自选某一天内一次新闻节目);专题10分钟以上;综合文体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 ┃ 磁 带 段 ││图 像 │ 声 音│控制│时间码┃ ┃│持续时间│││磁迹│┃ ┃│(秒)││││┃ ┠──────┼────┼─────┼────┬───┼──┼───────┨ ┃│││ 磁迹1│磁迹2 ││┃ ┠───┬──┼────┼─────┴────┴───┴──┴───────┨ ┃│保护│约10│ 空 白 带 ┃ ┃引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