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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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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动态运用│ 优 良 中 差│┃
  
  ┃││ □ □ □ □│┃
  
  ┠──┼──────┼────────────────┼─────┨
  
  ┃e │声音的位置感│ 优 良 中 差│┃
  
  ┃││ □ □ □ □│┃
  
  ┠──┼──────┼────────────────┼─────┨
  
  ┃f │声画同步│ 优 良 中 差│┃
  
  ┃││ □ □ □ □│┃
  
  ┠──┼──────┼────────────────┼─────┨
  
  ┃g │艺术处理│难较难一般 简单 │┃
  
  ┃││□ □□ □│┃
  
  ┠──┼──────┼────────────────┼─────┨
  
  ┃h │制作难度│难较难一般 简单 │┃
  
  ┃││□ □□ □│┃
  
  ┠──┴──────┼────────────────┴─────┨
  
  ┃总评分│┃
  
  ┗━━━━━━━━━┷━━━━━━━━━━━━━━━━━━━━━━┛
  
  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中心节目播出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节目播出质量根据参评单位报送的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录像磁带进行评定。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选定播出时间中的一段,长度为90分钟,使用分量录像机记录播出中心系统输出端的播出信号。见下图。
  
  录制日期和时间由评奖工作组统一确定,并事先通知各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2.2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应依照录制和交换规范的规定进行录制。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第2.3和2.4项,但不要求声迹2记录国际声。
  
  2.3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在报送同时应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指明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节目播出串联单。
  
  3.评定
  
   3.1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
  
  3.2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条件和方法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但因声迹2不要求记录国际声,测试和评分参照4.1项中新闻节目的规定处理。
  
  3.3图像和声音信号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电视节目播出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还应对播出环节中特有的技术因素进行评定,其中包括:
  
  a)不同节目之间的一致性;
  
  b)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
  
  3.3.1不同节目之间一致性的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通过主观感觉并借助示波器、音量表对播出中各段节目之间的图像亮度、色度、色调及声音音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觉察不到不一致;能满意地收看;
  
  4分:基本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可觉察到轻微的不一致,但色度、色调基本一致,不影响收看(指不必调整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能正常地收看);
  
  3分:有可觉察的不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显著,色度、色调有可觉察的不一致,但仍可接受,通过微调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可较满意收看;
  
  2分: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大,色度、色调有明显差异。通过调节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勉强可以收看。
  
  1分:差别极大,无法收看。
  
  3.3.2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对节目切换过程是否有问题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节目切换准确,无卡画面、卡声音或漏彩底现象,无切换杂波和噪声,无彩色闪动或画面不稳。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4分:切换基本准确,稍有卡画面或卡声音现象,无彩色闪动、画面不稳或漏彩底等,切换杂波噪声不明显,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3分:有卡画面或卡声音、漏彩底现象或有轻微的彩色闪动,但画面不乱,偶有切换杂波噪声,台标、时间的叠加稍显不佳,但仍可接受;
  
  2分:有较明显的彩色闪动,或画面有轻微晃动但画面不乱,切换杂波台标、时间的叠加明显不良,难以忍受;
  
  1分:切换时乱画面,无彩色,有明显的切换杂波噪声,叠加台标、时间后,破坏画面或干扰声音,无法接受。
  
  3.3.3综合质量的主观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照《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中的3.2和4.2项。
  
  3.3.4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3.1、3.3.2和3.3.3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播出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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